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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助理班主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3日      阅读:[]

包头师范学院助理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促进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学校在学生班级工作中实行助理班主任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为低年级学生班级选配研究生、高年级优秀本科学生担任其助理班主任,协助班主任、辅导员进行班级管理,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为进一步明确助理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助理班主任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使助理班主任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助理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做好班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

(三)在学习、生活、实践等诸方面帮助班级学生进行规划与指导。

(四)全面熟悉并掌握班级学生情况,关注学生思想动态,积极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五)定期与班主任、辅导员进行工作交流,积极探讨加强班级建设的工作思路。

(六)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及院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配与聘用

第四条担任助理班主任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态度端正,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

(三)热心于学生工作,有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的工作经历。

(四)自愿报名参与,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五)讲普通话,学习、技能等各方面有示范带头能力。

(六)三、四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中的优秀学生。

(七)党员、预备党员或优秀贫困大学生优先。

第五条助理班主任一般只为低年级学生班级选配,助理班主任试用期为一学期,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者应立即解聘。

第六条助理班主任由院系自行组织聘任,一般在每年5月下旬—6月中旬进行。

第七条助理班主任聘任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组织学生自愿报名——院系资格审查——院系面试考核——院系张榜公示——院系审定、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公告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助理班主任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院系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助理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并自行组织助理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应主要依据班级学生满意度和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评价,考核成绩应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进行确定。

第十条助理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与学生个人综合测评挂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学校设立“助理班主任奖学金”,具体规定见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和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助理班主任管理。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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