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馆、 中心:
《包头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已经 2023 年 11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14 日
包头师范学院
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以及《包头师范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包师发〔 2007〕 51 号)、《包头师 范学院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包师发 〔2018〕42 号)和《包头师范学院课程排课、调课管理办法 (试行)》(包师院办发〔2022〕 1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相关 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 教学管理与保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 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 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 教学类和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第五条 根据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与保 障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
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 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4.命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延误、 中断或无效;
5.命题人员或与命题有关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评卷时徇私舞弊,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或出具虚 假成绩。
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1.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 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 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 书等;
2.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 3.丢失学生试卷。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教学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或遇突发情况未经教学院长批准, 擅自停课、调课、调整上课地点、并课、请人代课或代他人 上课(含实践类课程);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大纲、教学执行计划等;
3.教师在课堂上不进行必要的课堂管理,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4.在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见习、研习、实验和毕业论文)中全程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导致学生无法完成规定任务;或对实践教学、实习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一周及以上;或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的内容;或自治区教育厅抽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结果不合格;
5.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 财产损失;
6.无故缺席监考(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视同无故缺席);
7.监考教师失职,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庇护学生违反考 试纪律。
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1.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导致大面积中断上 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2.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在教学事故认定、处 理中弄虚做假;
3.教学单位或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 学资料或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教学类: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未按要求向二级学院提交教学大纲、教学执行计划;
3.未严格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批改作业、实验报 告、实习报告、试卷等;
4.监考教师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 10 分钟以上,或监 考教师监考时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拨打、接听手机、发送 信息、聊天和批改试卷等,或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 不彻底;
5.试卷题量、难度明显不合适,致使三分之二以上学生 开考后半小时内提交试卷;
6.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试卷评阅中出现较大差错;
7.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或未及时更 正错登、漏登的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1.教学档案管理混乱,档案缺失;
2.错订或漏订教材,开课两周后教材仍未到位;
3.私自订购教材,影响教学效果或质量。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 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件的报告、投诉或教学督 导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件后,及时启动教学事故认 定程序。教务处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 影响程度,确定责任人,按照事故类别与等级完成认定工作, 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教务处出具教学事故认定书,送达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 同时送达教师工作部(人事 处)。教学事故认定清楚,责任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及所在学院(部门)负有主动配合调查的责任,不得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 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认定书出具处理 决定通知书,并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书送交责任人本人,责任人在处 理决定通知书上签字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将处理决定通知 书送达回执交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存档。
责任人拒绝签收处理决定通知书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 当邀请责任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代表(工会分会主席)到场, 说明情况,并在处理决定通知书和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 和 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并将处理决定通知书留在 责任人所在办公室或将处理决定通知书照片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送达,即视为处理决定通知书已送达。
无法送达责任人的,采取在责任人所在单位网站主页公 告的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15 日,即视为已 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 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处理决定通知 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并对其做如下处理:
1.依教学事故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延迟两年申报职称;
3.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并对其做如下处理:
1.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进,延迟一年申报职称;
2.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项目。
第十四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并对其做如下处理:
1.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进;
2.责任人一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项目。
第十五条 对造成两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应给予调整岗位,后果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 将参照一级教学事故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外籍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给予责 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并对其做如下处理:
1.责任人发生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应予以解聘;
2.责任人发生三级教学事故,应扣除已下发的半年课时费。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教学事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给 予处分。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处分材料分别由教务处、教师工作 部(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属部门存档,其中一级教学事故处 分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在一年内,教学管理部门或二级学院发生一 起一级教学事故或两起二级教学事故或三起三级教学事故, 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纪委约谈部门或二级学院领导班子, 且部门或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学校法律顾问和纪委、学校教学督导组代表、教师代 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校领导任主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
1.送达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时要明确告知责任人 如对其本人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 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2.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情况在决定受理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的,维持原来的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
(2)原事故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或适 用条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发回原处 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或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作出之前,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诉的,视为 未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可根据具 体情况参照本办法作相应处理。如有和学校其他文件表述不 一致的情况,按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包头师范学 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包师发〔2017〕45 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2.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附件 1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事故编号:
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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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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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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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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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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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主要情 节 |
报告人: 年 月 日 |
教 务 处 认 定 意 见 |
依据《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包师 发】xxx 号文件中 类 级第 条教学事故情节,教务处认定: 学院(部门)教师 为 级教学事故。 签 字: (签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教学委 员会意见 |
签 字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属部门存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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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存根 编号
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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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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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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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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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单位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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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任务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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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存根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留存。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公章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编号
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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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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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单位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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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单位 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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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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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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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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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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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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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注:1 、此通知书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责任人,履行送达手续。
2 、责任人拒绝在处理决定通知书上签字或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时,应邀请工会 分会主席到场并签字,同时在处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公章
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 编号
责任人姓名 |
|
处理依据文 号 |
_______ |
处理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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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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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单位 送达人 |
|
责任人单位 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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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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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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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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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责任人后,送达回执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返还教师工 作部(人事处)存档;2 、通过网上公告送达的,应将公示日期、内容及网站照 片附后存档。
发:各学院,各部、处、室、馆、中心 |
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23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